文论互鉴
刘阳
2024, 44(4): 98-108.
文学既具独异性又具伦理性,这两者之间容易给人以矛盾感的关系,需得到深入解题。通过与塞缪尔·韦伯近期的研究进行对话,可以找到较好的解开这道诗学难题的思路。理解独异的关键在于理解重复。韦伯将潜在的、不可能性意义上的“iterability”(潜重复性)区别于现实的、可能性意义上的“repetition”(可重复性),揭示出“iterability”(潜重复性)作为“repetition”(可重复性)的幽灵性残余,并非“可重复性”而是“潜重复性”。因此,独异作为潜能运动的差异不等于个体,尽管每每在一神认同范式作用下被等同于个体,而回避了死亡。独异也无法被普遍化,以致消融于物种的类。这两种重要区别,触及了如何看待个体性与普遍性等伦理关键问题。韦伯进而结合文学案例,论证“自免疫”中的回应与见证的责任,表明独异恰恰在潜重复性中获得了完善自身的伦理性,这种独异性伦理落实于动名词语言机制。文学伦理研究在今天的发展,由此便不能不考虑吸收文学独异研究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