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对诗歌“快”境的标举和追求是诗歌史上不应忽视的现象,他从赞赏欢快之诗、效仿前代快诗文人到提倡快诗写作,较早提出并完善了快诗理论。在创作中,他借助欢快之情与疾速书写、痛快之感和奋笔疾书的彼此相融,用快笔来写快景与快情,构建了诗歌中的“快”境,同时为之注入了幽默、健快的新元素,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中真正成就了一种诗歌美学。这种诗歌美学根源于其性格才思和生命体验,是一种从心理快感到审美快感的转变与升华过程,并借由后人的接受和学习,形成独具特色的快诗一派。
巴赫金在第一部著作《论行动哲学》(又译《论行为哲学》)中开创了一种责任伦理学,这种伦理学继承自胡塞尔的现象学论题,与胡塞尔的弟子列维纳斯的理论产生了一种隐匿的对话关系,二人相关理论的集合可被视为他者伦理学的完备表述。在此基础上,巴赫金对他者伦理学进行了一种审美化改写,将伦理学中的“自我-他者”关系转化为了美学思想中的“作者-主人公”关系,创建了一种内含伦理维度的美学。与此同时,这种伦理性美学又与列维纳斯的文艺思想产生了互文关系,促进了二人相关思想在文艺美学领域的进一步互通。通过展现巴赫金与列维纳斯的伦理学会通以及基于这种伦理学的审美转化过程,人们得以发现文艺作品伦理性与审美性的双重取向: 既有助于人们全面理解文艺作品所内含的伦理与审美双重取向,又使人们能够获取文艺作品伦理价值与审美价值的社会功用,进而得以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双重取向进行一种审思。